重磅!太仓《关于进一步推进临沪科创产业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全文
发布日期:2021-05-27 15:26:28 浏览次数:195
太政发〔20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临沪科创产业高地建设
的若干政策
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集聚更多创新资源要素,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以创新为鲜明标识和主要动力的现代化城市,进一步推进临沪科创产业高地建设,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1.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0.2万元奖励,认定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新认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按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实施。列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纳入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的,按上级要求给予奖励。认定为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按上级规定配套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最多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费奖励。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按上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对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对承接企业进行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年度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的(以卖方归属在太仓登记备案的为准),按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不断加强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上级规定配套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1:1比例给予配套。
二、加快创新载体平台建设速度
4.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部门立项的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区镇引进并建设具有实质性创新内涵的科技创新载体,签署协议并完成注册、独立运作,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按区镇实际投入研发资金的30%给予配套,最高5000万元。研发投入不足1亿元的,按20%给予配套。对特别重大的载体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符合“大院大所”要求的创新载体,按照市“大院大所”创新绩效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5.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无省拨经费)的,分期给予30万元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新认定苏州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
6.支持重点科技创新载体升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社区等载体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认定(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认定为太仓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建设主体5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绩效等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政策实施。对太仓市科技创业园给予定额补贴,每年最高650万元。对经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30万元奖励。
7.支持国际化创新载体建设。经苏州市认定为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的和国际研发机构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支持。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最高100万元,国际研发机构最高1000万元。
8.拓宽载体建设路径。鼓励各区镇、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备案建设一批太仓市飞地孵化器,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同一机构运营的飞地孵化器、市内孵化器可合并联动考核,按市级孵化器政策实施奖励。认定为苏州市级飞地孵化器的,奖励10万元。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创载体的民营资本,给予容积率、配套用房比例等用地政策优惠。
三、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国际国内双循环
9.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在太外资企业申请中国专利,实施技术成果的本土化、产业化。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实际发生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支持外籍院士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建外籍院士工作站。对苏州市命名的外籍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对通过苏州市绩效评估的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最高30万元的研发补助。
10.实施产学研联合攻关。推进本市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柔性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经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被列入揭榜创新攻关项目,按实际发生经费最高20%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新认定省科技副总的,奖励企业5万元。
11.推进研发资源共享服务。依据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用户,按省市(县)联动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使用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的用户,按市(县)联动比例,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贴。
四、做优创新创业环境
12.加大对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绩效奖励。经备案在我市开展特定研究开发、产学研、技术转移、政策研究、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的机构,根据业绩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实施科技举荐人制度,鼓励个人发挥资源优势,举荐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大院大所”、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根据业绩给予举荐人奖励。举荐的科技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部门立项的,每立项一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举荐的“大院大所”在我市落户,每落户一家最高奖励20万元。举荐的企业三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3万元;认定为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苏州市“独角兽”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奖励6万元、30万元。对帮助我市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推广技术成果的技术经纪人、高校院所教师等个人,根据业绩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13.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对通过“苏科贷”、“科贷通”等科技金融平台发生的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额的5‰给予贴息奖励。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14.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科技人才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在向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实际投资后,可申请省天使引导基金。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形成投资损失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其中20%由本市配套资金承担。鼓励投资机构投资太仓市内初创型科技人才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五、优化本级科技计划体系
15.实施本级科技计划。实施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专项、社会发展、软科学和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后补助等本级五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计划,每个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高新技术专项,根据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安全生产工作等设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100万元。社会发展计划,每个项目资助最高50万元。软科学计划,围绕每年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遴选研究课题,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面上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适时安排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20万元。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后补助计划,对市内以及东西部协作结对地区注册的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放。农业优良品种培育与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每个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农业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工程,每个项目资助最高15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上级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或资助,按最高一级计补。当年度在环保、安全等方面有失信记录的企业,按相关政策扣减或取消奖励及资助。
为保证各项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按全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金额的1.5%设置科技管理经费,最高300万元。
太仓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相应调整。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尚未履行相关申报手续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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