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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

一、备案范围

  在江苏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二、推荐单位

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推荐单位包括:各设区市、县(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促进会、科技型企业协会)、有关科技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等。

三、备案时间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备案的方式,2018 年分两批次集中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9 月 15 日、11 月15 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备案批次,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推荐单位通知为准。

四、认定条件

1.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2.企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20%;

或技术性收入和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占总收入50%以上;

或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财务、技术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国家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时交纳规定的税、费。

五、其他事项

1、各地要切实提高组织程度,认真、高效地做好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严格申请条件和程序,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2、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如需铜牌,协会按照统一模板制作,费用自理。

3、对纳入备案范围的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将以落实《科技部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资〔2018〕45号)为契机,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加强对纳入省级备案库企业的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