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9 14:49:49 浏览次数:57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构建产业创新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7日
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创建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要求,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加快构建我省产业创新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政策链、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基础前沿创新向产业技术创新转移的核心技术攻关,加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理论构想到现实创造的孵化变革,促进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打通产业创新全过程堵点和难点,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和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四)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融合吸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五)加强产业创新人才培养和企业家精神培育,积极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发挥人才对产业创新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应重点面向国家和省战略性领域创新发展的需要,布局战略性新兴优势产业领域,抢占未来产业新高地。
第五条 组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应联合现有相关产业领域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强强联合、风险共担、共同组建,形成循环畅通、高效协同、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六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应为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著的创新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三)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四)组织体系清晰,创新功能健全,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需求对接、全省统筹”的原则研究并发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指导组建工作;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若干省级产业创新中心。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是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工作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产业特色积极筹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
第八条 申请组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结合现有条件科学编制《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报送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发文批复同意组建,获批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江苏省XX产业创新中心”。
第九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以攻克科研技术难题为导向,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满足未来市场需求,建立高效的科研管理制度、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二)扩大运行资金来源。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等专项资金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知识产权运营、品牌受让、接受捐赠等方式吸纳资金。鼓励省级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或加快产业转化收益分享,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滚动支持。
(三)完善多样化的激励机制。鼓励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公平公正,充分考虑资金、资产、技术、人力、市场等多方面因素,最大激发创新活力的原则下,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可自行确定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
(四)建立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盘活科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创新资源利用率,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省级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及其主管单位;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省级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定期报送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上报材料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展改革委可在核实后,撤销该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资格。被撤销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和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产业化等重大专项,对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要求予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地方和社会资本,参与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